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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火狐平台首页

方针解读: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整理成果的决议》的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和监督管理作业的告诉》(〔2018〕37号)要求,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整理作业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拟定、修正、废止状况,及时对本区域、本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整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加速法治政府建造的重要行动。为此,市政府安排对2023年7月31日前发布、现行的7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和监督管理作业的告诉》(〔2018〕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整理方法的告诉》(鲁司〔2020〕66号),市政府安排而且展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整理作业。

  经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整理,对不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方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修正、废止,从根本上保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造;筛选不符合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的文件,推进其更新换代,进步文件的适用性,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整理作业坚持“谁拟定谁整理”“谁施行谁整理”,由施行(起草)部分担任详细整理作业,依照上位法改变和上级方针变化状况、结合作业实践做评价剖析,提出开始整理定见。市司法局对整理定见进行了合法性审阅。经市政府研究决议,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失期联合惩戒目标名单管理方法的告诉》(济政字〔2019〕49号)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展开公共租借住宅试点作业的定见》(济政发〔2010〕32号)等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做修正。

  1.决议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决议发布之日起中止履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根据。

  2.决议修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部分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正,从头挂号、编制挂号号、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从头核算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