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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火狐平台首页

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东接沈阳市,南邻锦州市,西连朝阳市,北靠内蒙古自治区。全市总面积10326平方千米,其中城市建成区76.5平方千米。下辖2县5区及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市非流动人口17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2.9万人。阜新是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也是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首批全国篮球城和省级园林城市。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逐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关于推进园区项目审批集约化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 (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文旅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示

  日期: 2023-02-20浏览量:0来源:阜新市司法局责任编辑:刘冬梅文字大小:

  为了逐渐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相关的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3月22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相关的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能够最终靠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阜新市司法局。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育新路9号(阜新市司法局立法科306室,邮政编码:123000,信封上注明“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有序促进清洁取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实施取暖行为造成大气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的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清洁化燃煤(超低排放)、核能等清洁化能源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

  第四条【根本原则】 清洁取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属地负责、源头治理、促管结合、用户可承受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洁取暖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清洁取暖及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清洁取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工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清洁取暖促进工作。

  第七条【督查考核】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取暖促进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未完成清洁取暖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第八条【科技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组织清洁取暖技术探讨研究,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洁取暖促进宣传教育,培育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并且开展清洁取暖知识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参与清洁取暖促进活动。

  新闻媒体单位理应当开展清洁取暖以及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十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取暖促进工作纳入能源发展规划、供热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政策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清洁取暖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利用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取暖促进工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取暖项目。

  第十二条【技术上的支持】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清洁取暖技术产品的研究、推广和利用。

  市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建立清洁取暖服务系统,为用户更好的提供清洁取暖有关的方法和技术。

  第十三条【禁燃区划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禁止性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用于取暖。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